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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R改革后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贷款定价机制的建议

     

摘要

(一)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加快完善现有贷款定价机制。从LPR报价行的组成来看,基本上是现有各类优质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其报价体现的是行业内资产运营最优的贷款利率,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很难达到报价利率的承受水平。因此在现有贷款利率定价机制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承受LPR的传导利率,就需要设计、建立LPR与客户最终贷款利率之间相应的利率分层管理机制,实现贷款利率风险和信用价差的分离管理。

著录项

  • 来源
    《内蒙古金融研究》|2020年第9期|110-111|共2页
  • 作者

    冬梅;

  •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卓资县支行 内蒙古 卓资 012300;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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