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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胎儿权益的司法保护——以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视角

     

摘要

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对于胎儿权益保护已经不再局限于《民法总则》涉及胎儿继承权和受赠与权范围上.在我国审判实践中涉及胎儿案件的数量也成增长趋势,因此如何保护胎儿权益己经成为十分迫切的问题.众所周知,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生而有之,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没有出生时还不能称之为"自然人",因此,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司法审判实践中如何保护胎儿权益以保证司法公正是一项艰难的任务.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一部分胎儿的财产权益,比如胎儿继承权和受赠与权,并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是胎儿出生时是活体.可见胎儿享有的民事权益非常局限,现实中存在很多对胎儿损害的情况,但是法律中对于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却并不清晰.司法实践的需要正催生着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关立法的制定.故本文在对多个相关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整理,并基于我国《民法总则》第16条条文有关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相关规范,逐渐梳理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案件的裁判思路,从而据此进一步完善胎儿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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