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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与民营企业社会责任

         

摘要

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民营企业会否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是一个重要但现有文献较少讨论的问题。在行业中同时存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混合寡头竞争框架下,通过分析民营企业所有者做出的委托选择,探讨了国有企业在行业内部监管中发挥的作用。在古诺竞争时,民营企业所有者会通过向经理人提供同时包含企业利润目标和社会责任目标(社会福利或消费者剩余)的激励契约设计,选择承担社会责任;特别地,当市场竞争足够剧烈且国有企业的国有股份比重足够低时,民营企业所有者在激励契约中赋予社会责任目标的权重甚至会高于国有企业。然而在伯川德竞争时,民营企业所有者向其经理人提供的最优委托契约只包含利润目标,即赋予社会责任目标的权重为零。此外,当企业序贯行动时,虽然民营企业所有者在民营企业充当领导者角色的斯坦克尔伯格领袖竞争情形下选择在激励契约中不包含社会责任目标,但在国有企业充当领导者角色的斯坦克尔伯格领袖竞争情形下选择在激励契约中包含社会责任目标。最后,选取蒙牛与伊利的寡头竞争作为案例,结合基本理论模型和所得结论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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