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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中“加强合作保护知识产权”的建构性阐释

     

摘要

《电子商务法》第41条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合作保护知识产权”。虽然存在相关释义和解读,但“加强合作保护知识产权”如何表现与实现仍不清晰,需要结合其价值定位来分析。“加强合作保护知识产权”不是为了营造机械性、应付式的合作样态,而是希望构建起个性化的、不断拓展的合作模式。所以,“加强合作保护知识产权”以积极沟通和力求共识为要旨,平台经营者需要创造机会与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信息互通和条件互认,这一理解可避免为合作设定具体要求时面临的困难。另外,“加强合作保护知识产权”宜通过免责手段来推进实施,即平台经营者与权利人的合作内容可成为判断前者已尽义务并免责的依据,以此力促平台加强合作,这样可避免因应用归责手段而面临的困难。如此把握“加强合作保护知识产权”将更好地发挥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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