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推定信托在中国的引入

             

摘要

我国《信托法》的设计是以明示信托为主,其规定的信托种类过于狭窄。立足现有民商事法律实践,推定信托的引入具有突出的可行性与广泛的适用空间。在英美法系,与其他信托一样,推定信托属于衡平法的范畴,需要贯彻衡平法的基本价值理念,因此理解推定信托需要结合衡平法上的格言。中国法上,推定信托可以在多个包含信任因素的场景中加以引入,例如一房多卖、隐名出资与股权代持、监护与照管等法律领域。推定信托的引入可以有多种路径,包括法官的法解释学工作、最高院出台专门司法解释、修改《信托法》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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