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盗窃罪中“数额较大”的正本清源

盗窃罪中“数额较大”的正本清源

         

摘要

盗窃罪中明文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根据构成要件的故意规则机能,行为人对其应该有认识;而根据司法解释之规定,我国在财物的价值判断模式上采取了客观的价值说,只有行为人所盗窃的财物数额达到较大时,才能以盗窃罪论处;盗窃罪中的"数额(特别)巨大"属于量刑规则,即使行为人对数额(特别)巨大存在认识的可能性,也不能按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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