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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嫌疑人身份的确认

     

摘要

《监察法》共计69条法律规定中并无任何一处出现"犯罪嫌疑人"这一表述,由此导致职务犯罪嫌疑人的确认标准和法律效果问题.为了避免借壳调查可能产生的负效应,有必要建立监察程序涉嫌职务犯罪被调查人身份的确认、告知机制.当监察机关将案件移送给人民检察院之后,无须专门的立案程序,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直接转变为有名有实的犯罪嫌疑人,其权利义务由《刑事诉讼法》规范.退回补充调查期间被调查人具有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此身份可以对补充调查措施产生限制力,也可以对诉讼权利产生保障力.一人数罪牵连案件所引发的身份不确定性问题,主要由立法没有确立并案管辖制度所致,当前解决此问题的合理途径是应当确立涉案人员双重保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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