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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审查制度在香港的运行空间

         

摘要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反复强调要在香港地区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但如何能让一项基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构建的监督制度有效嵌入香港法体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制难题。在香港地区基本法制定过程中,为了弥合两地法律监督理念差异,立法者引入“分工负责审查模式”、通过对“审查依据”“审查对象”“纠错方式”的三重设置,将备案审查在香港地区的功能框定在一个重要但有限的范围。作为香港地区法律监督制度的一环,备案审查在实践中需要同时处理与“行政长官立法监督权”“香港法院司法审查权”“香港原有法律监督权”的三重关系,复杂的制度间博弈影响了备案审查预设功能的展开。备案审查制度功能在香港地区的强化可从前后两端着眼:一是加强与行政长官的沟通,实现对立法草案的控制;二是构建纠纷解决程序,处理备案审查与司法审查权限交叉的疑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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