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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香港公司可否在中国法院适用中国法律解决争议

         

摘要

香港某金融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香港某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均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86年3月,B公司与广州某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大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B公司要求A公司提供港币贷款。1986年9月,A公司与B公司在香港签订贷款协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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