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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摘要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4月4日签署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患者有权复印病历对于医疗事故鉴定所必须的证据材料——病历及相关材料,新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及复制病历等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的过程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事故内涵扩大条例中,将医疗事故明确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明确医疗事故的过错原则,并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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