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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发生退货的帐务处理

         

摘要

正1994年1月1日实行的增值税改革,其特点是把过去一贯使用的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并对一般纳税人采取认定制度。由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申报时间以及申报方式的规定,在购货企业因某种原因发生退货退票时,销货企业往往已进行了帐务处理或是已申报纳税。因此,销货企业就要采用适当方法对未实现的销项税额退出,除按税法规定的帐务处理方法外,笔者提出以下看法以供同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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