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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社会治理的主客体辨析及具新社会革命之特质

     

摘要

社会治理是社会矛盾的呼声.我们的研究表明,政党、国家、政府是社会的发明物、创造物或派生物.社会与政党、国家、政府的矛盾关系犹如"水与舟"的关系、"分母与分子"的关系,可以简略为"官民关系",它们互为因果.如果历时态地考察它们之间的关系便会呈现出:一方面,从归根结蒂意义上作为母体的社会对于作为子体的派生物具有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作为子体的派生物对作为母体的社会具有能动的正负反作用.若从历时态与共时态的运行意义上考量,既有作为社会子体的派生物对作为母体的社会有着从统治到管理或管制,再到治理的功能与反作用,又有作为子体的派生物与作为母体的社会内生着相互治理的功能与作用.其中,"治理"从字面上解释是"统治"与"管理"的结合体,亦即治理是统治和管理的现代版,实质上寓统治、管理、管制于治理之中.相对而言,如果说治理是统治的"3.0版",那么治理则是管理或管制的"2.0版".进而言之,社会"治理"实际上已远超出了对社会的"统治"和"管理""管制"的内涵与外延,拓展到社会改革和社会建设的方方面面.在现代社会治理意义上,社会需要治理,社会决定治理,社会决定于治理.一旦作为社会子体的功能与作用对作为社会母体的功能与作用,从对社会的统治、对社会的管理、对社会的治理发展到真正的"社会治理"的新的历史时代之时,确切些说是社会母体相对成熟到能够与社会子体之间相互治理(有别于"共同治理"),亦即"官民互治",特别是社会能够依法对国家、政府及政党进行治理之时,那么真正意义上的社会革命就/才会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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