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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表演的认定及其制度完善

         

摘要

【目的】分析《著作权法》第40条第1款新增设职务表演条款,为职务表演权利归属规则的适用提供解释路径。【方法】借助法学方法论,以法律解释及法律漏洞理论为视角,从主体、客体、内容三个层面递进式地推敲“表演”概念。【结果】职务表演是以与演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自然人为表演主体、表演内容在其职责范围内,依靠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表演。【结论】目前关于演出单位的表演与职务表演衔接适用上存在混乱,相关辅助制度和规则细化的解释缺失,因此有必要将演出单位的类型划分为三类,增设演艺行业的合同示范文本,同时通过权利信息管理保护对外明确演出单位的主体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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