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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土厅三名处长利用职权收取贿赂案

     

摘要

2001年5月至2005年2月,李春明在担任新疆国土厅原矿产开发管理处和地质勘查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为矿山开发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等手续中,先后收受近百家私营矿山开发企业主、矿山企业评估公司、国土资源系统基层单位各类违纪资金人民币511余万元.美元1.5305万元和金条、金砖、摄像机、雷达手表等贵重物品。经新疆自治区纪委研究,建议给予李春明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理,追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各类资金人民币511万余元、美元1.53万元。此案已移送司法机关,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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