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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商法通则的必要性审视

摘要

在现阶段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下,众多商事单行法以特别法的身份出现,这些商事单行法大部分都规定了自己的法律原则,即得到了国家立法层面的确认。但纵观整个商法规范体系,我们却只能从学者的著作中看到关于总领商法规范的商法原则,如商主体法定原则、交易自由原则等,国家立法层面没有确认,导致了商法部门的纲领性文件的显性缺失,没有主干的串联,精神的指引,难成体系自不待言,更须警惕的是民法原则统领商法规范的倾向,实务中已经出现“商事案件民事化”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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