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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确保医院档案在医疗纠纷中的法定作用

         

摘要

<正> 一、法律上的规定在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上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一法律规定,使医疗纠纷在举证责任上,由原来的谁主张谁举证而改为特殊举证倒置,那么,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行为过程的载体就是医院档案,其任何记录及信息都有可能成为处理此类纠纷的证据。这就要求在医院档案形成过程中任何人都要负起责任,否则,败诉的很可能是医疗机构。二、医院档案在医疗纠纷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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