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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鉴定的正当化修复——基于《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展开

     

摘要

新的《职业病防治法》并未对职业病鉴定制度进行大幅修改,职业病鉴定权力设置不合理的情况仍然存在,容易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应当对其进行正当化修复。从性质上分析,职业病鉴定具有复合性和可分性,可以将其拆分为医学上的“临床诊断”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判断”。因此,可以通过目的解释的方法,对“诊断”、“鉴定”进行限缩解释,在保持现行《职业病防治法》不变化的情况下,推行一种“诊鉴分离”之职业病鉴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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