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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由哪一机构交办和报告办理结果--兼谈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与工作机构之法定

         

摘要

地方组织法第六次修正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和报告办理结果,进行了调整和补充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代表建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或乡镇人大主席团(第二款)“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建议办理情况也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乡镇人大主席团进行报告,并予以公开(新增第三款之规定)。那么,这个“办事机构”具体是指哪一机构?对此,朋友圈人大工作者有不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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