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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公共行政行为必须控制政府组织的自利动因

         

摘要

公共行政行为的实施者是政府组织,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最高代表者不应具有自利动因.而事实上政府组织因其具有"经济人"特征,同样拥有自身的特殊利益,这种特殊利益往往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而日益突出,并由此而产生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利动因.必须通过控制政府组织的自利动因,来规范公共行政行为,以达到保证公共行政行为在规范化轨道上健康运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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