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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

         

摘要

<正>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2]29号)转发绐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参加了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并领取退休、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十元退休金、退职生活费。增发的费用支付渠道,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退休、退职工人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88]25号文

著录项

  • 来源
    《广州政报 》 |1992年第12期|14-15|共2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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