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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广州石油化工总厂炼厂气利用工程集资办法的通知

         

摘要

<正> 穗府[1987]5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中央、省驻穗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广州石油化工总厂炼厂气利用工程集资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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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政报 》 |1987年第3期|22-2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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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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