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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摩托车报废管理规定

         

摘要

<正> 第一条为改善本市环境质量,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号牌的三轮摩托车(包括侧三轮、正三轮)、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报废,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商业、环保、工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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