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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保证集体资产的安全,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乡(镇)、村(社)农民建立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基础上的独立核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第三条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水利、农机。水产、乡镇企业。土地等部门依法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行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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