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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和完善我国主办银行制度的思考

             

摘要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主办银行管理暂行办法》,已从1996年7月1日起在300家重点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北京、上海、天津、武汉、沈阳、济南、德阳等7个城市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中试行。如何认识我国建立主办银行制度,我国主办银行制度应当选择怎样的轨道运行,这是当前亟待探讨的课题。 日本、德国、韩国等一些国家现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主办银行制度。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尽相同,因此,各国对主办银行概念的解释也就出现了大同小异。按照我国《主办银行管理暂行办法》的解释,主办银行指的是“为企业提供信贷、结算、现金收付、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并与之建立较为稳定合作关系,签有《银企合作协议》的中资商业银行”。我国主办银行制度规定,一个企业只能建立一个主办银行;一些特大型企业集团经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才可确立两个主办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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