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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

         

摘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地、各部门在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时,要认真对照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作取消处理。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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