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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摘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人分享比例的通知》(国发[2003]26号)转发给你们,其中,关于地方分享部分在省、市间的划分办法,仍按现行规定办理,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著录项

  • 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4年第3期|P.2-2|共1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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