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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药品差别定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摘要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进一步明确药品差别定价的范围和条件,经省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受理范围受理品种范围确定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发改价格[2010]429号)中所有药品,《广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粤价[2006]94号)中省增列的药品,民族药。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暂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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