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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保函之司法认定困境与解决路径——以“基础交易违约作为付款条件的保函”为例

         

摘要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提供了独立保函的认定标准,具体可分为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前者指的是法官仅需形式上检验保函是否载明见索即付或相关准据法,后者则指法官需要实质上审查付款责任是否独立于基础交易。就“以基础交易违约作为付款条件”这类保函,依据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可能产生两种不同的认定结果。在此,实质标准应在保函认定中起决定性作用,应根据保函内容判断担保人是否承担独立的付款义务。就具体认定而言,可在案件类型化的基础上分情形讨论:(1)涉案保函仅提及基础交易;(2)涉案保函约定以基础交易违约作为付款条件,但约定排除受益人证明义务:(3)涉案保函约定以基础交易违约作为付款条件,没有约定排除受益人证明义务。这三类保函的独立性呈现出由强到弱的关系,受益人负担的证明义务越重,则保函的独立性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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