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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承诺前事故”的探讨——以对经典案例“广州信诚人寿案”的法理解读展开

         

摘要

"广州信诚人寿案件"向我们揭示了一个保险业普遍存在的现象:保险公司先要求投保人交纳保费后订立保险合同,但投保人在缴纳保险费用后保险公司承诺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这种合同尚未成立便要求合同相对方去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不仅对传统合同双务性原理形成冲击,也引发了投保人的强烈不满,实务中纠纷不断。面对实践的需求,解决之道无非两种:或者允许保险公司提前收取保费,在我国建立"临时保险保障制度"——保险公司有权利提前收取保费同时在承诺前也有义务为投保人提供一份临时保险保障;或者通过法律的手段强制改变保险公司提前收取保费的商业习惯,回到传统"一手交货一手交钱"的双务合同履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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