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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立法、执法3周年回眸

         

摘要

<正> 冤屈者,不仅仅是讨回一份清白湖北崇阳县青年饶某,也许是中华大地上最早得到《国家赔偿法》帮助的第一人。早在1991年,饶某从集市购买了50公斤竹笋,返回途中经过崇阳县港口乡,该乡政府所属的政法组成员未查明事实真相,就一口咬定饶某的竹笋是偷来的,为此,强行扣押竹笋,并将饶某打伤。遭此无中生有的打击后,饶某疯了!花去1万多元医疗费,仍然无法恢复正常。经过多次控诉和周折,惹下祸端的港口乡政府终于答应一次性补偿6000元。但这6000元怎能够“补偿”得了饶某的冤屈?饶某的亲属愤而向崇阳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时针已越过了1994年。就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国家赔偿法》出台,尽管这部法律要到第二年才开始正式实施,但无疑给法官提供了一台超前的“法律罗盘”。最终,崇阳县法院参照《国家赔偿法》中有关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计算标准,依法判决港口乡政府赔偿饶某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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