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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

(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法释〔2019〕13号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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