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上海温和足部保健服务部诉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上海温和足部保健服务部诉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摘要

【裁判摘要】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后医生虽然明确告知家属无法挽救生命,在救护车运送回家途中职工死亡的,仍应认定其未脱离治疗抢救状态。若职工自发病至死亡期间未超过48小时,应视为“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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