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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不服兰州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摘要

原告:甘肃省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 法定代表人:李天荣,该开发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中扬,甘肃省兰州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作勇,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黄汉伟、马英,甘肃省兰州市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干部。 原告甘肃省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以下简称常德开发部)因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关于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和将该土地使用权又出让给他人的两个批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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