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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办理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组合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1日文号:汇发[2011]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推动人民币对外汇期权市场发展,满足经济主体汇率避险需求,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8号),现就银行办理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组合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期权组合是指客户同时买入一个和卖出一个币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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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2011年第6期|P.56-5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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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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