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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草案)》的说明——1994年5月5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摘要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改革干部人事制度的精神,为实现检察官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完善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没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官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研究和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1988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即组织专门班子,进行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国检察官管理的成功经验,研究借鉴外国检察官管理的有益做法,广泛听取各级人民检察院及中央有关部委的意见,邀请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的专家、教授进行论证,并在地方检察院开展了试点工作。几年来,经反复研究,先后26次修改,形成现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草案》共十八章八十五条,除总则、附则外,分别规定了检察官的职责、权利义务、资格、任免、衔级、培训、考核、回避、奖励、纪律、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以及检察官委员会、法律责任等。现就几个主要问题作如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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