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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1999年8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摘要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必要性 1950年原政务院曾公布《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利息所得税。1980年全国人大通过、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利息所得列为应税项目。同时规定储蓄存款利息为免税项目。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开征利息所得税。“九五”前期,财政部曾据此会同有关部门着手研究过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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