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4年8月3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4年8月3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27日上午对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可以的,对决定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后,可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决定草案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8月28日下午召开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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