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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审计署《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广告业专用发票”制度的通知》

     

摘要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审计署工商[1990]318号《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广告业专用发票"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经营广告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开展广告业务收取费用时,应一律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广告业专用发票"并套印县(市)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国营、集体、合营、联营工商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发票,右上角印"甲发",个体和承包经营户使用的发票右上角印"乙发"字样,其它发票均不得用于广告业务收费,"广告业专用发票"也不能用于收取其它费用。二、凡需使用"广告业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分别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和《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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