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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规202110号)

     

摘要

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洋浦经济发展局,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进一步减轻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负担,推动燃煤消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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