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积压房地产流通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积压房地产流通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正>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62号)精神,加快积压房地产流通,盘活金融资产,切实改善经济运行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未参加房改(含退回已购公有住房)的职工,购买积压商品住房或停缓建工程续建成的商品住房,可按房改政策给予各项优惠。购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部分,按实际成交价计算,不再实行超标加价。已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或已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允许再购买转换为经济适用住房的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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