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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

         

摘要

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障人畜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经济特区内从事农药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在本经济特区需经营农药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二)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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