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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办发201914号文件政策解读

     

摘要

一、清理依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组织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暂时保留)、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为保障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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