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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规定的通知

             

摘要

<正>浙政办发〔2012〕2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河道管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权限,作如

著录项

  • 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2年第12期|P.24-26|共3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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