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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家加工贸易政策调整促进我市加工贸易健康发展的通知

         

摘要

cqvip:甬政办发[2007]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环保总局分别于今年4月5日和7月23日联合颁布了2007年第17号、第44号公告,公布了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商品目录。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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