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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甬政发[2012]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规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保持政策稳定性和工作延续性,根据人力社保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2号)及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条件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以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地区为单位。实施地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完成年度失业保险扩面任务,基金收入持续增长;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调剂金,当年支出不需要同级财政补助;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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