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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适当提高部分领取生活费人员养老待遇的通知

         

摘要

正甬人社发[2014]57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90元标准提高下列人员的养老生活费:按甬政[1994]21号文件规定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生活费的原县以下集体企业领取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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