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国家工商局修改件规章中超载规定处罚权限(二)

国家工商局修改件规章中超载规定处罚权限(二)

         

摘要

进口照相机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改为"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备案的进口照相机机身号码和备案标贴对照相机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视其具体情节,分别予以处理:(一)申办单位未办理备案或者未贴备案标贴进行销售的,限15日内补办手续,并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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