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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军政委员会关于土地改革法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一九五零年十月十九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

         

摘要

<正> 一、在执行土地改革法第二、第四两条处理地主土地、财产时,应注意:(一)所应没收的地主的土地,包括地主的田、地、山以及与田、地、山相连之塘、堰、堤、坝与各种林木等。地主之坟墓及坟场上的树木,应按土地改革法第二○条之规定,一律不动。对地主家庭中有人常年参加主要农业劳动者,其自已耕种的部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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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1950年第11期|6-10|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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