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违警暂行罚法

         

摘要

<正> 第一条本罚法依照「防火暂行办法」订定之。第二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悔过,处以一日至五日之拘留或十斤至五十斤大米之折合市价罚金。1.制造、经营或储存汽油、煤油、火酒、液体燃料,或火柴、爆竹、硫磺、化学原料等之公司行号,不按规定将设置地点,存放种类、数量及仓库地址呈报本局核查者。2.装设电灯、电热发生故障或电机陈府损坏,经劝告仍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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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1950年第11期|108-10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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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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