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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区车船运输业工商业税稽征实施办法

         

摘要

<正> 一、车船运输业有固定之营业机构,并可保证在营业机构所在地纳税者,应由当地税务机关发给座商纳税证明书(附格式),按一般座商征收工商业税。二、车船运输业,无固定营业地址或虽有固定营业地址,而流动性大,营业情况不易调查者,得采用定期定额办法,或按次征收办法征收工商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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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1950年第11期|84-8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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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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